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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04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的实际,制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古树名木普查建档的主要目的是:搞清我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管护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古树名木在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诸方面的价值;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古树名木范畴: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西南西北国有林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生长的古树名木,不纳入本次普查建档范围。其它地区成片生长的大面积古树,划定“古树群”,纳入本次普查范畴。
    
第四条 古树名木的分级及标准: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工作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级要成立临时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办公室可设在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开展普查工作。
    
第六条 建档管理
    
各地普查结束,经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定稿后,要形成完整的古树名木资源档案,实行微机动态监测管理。古树名木档案每五年更新一次.
              

                                 第二章 调查工作
    第七条 技术培训
    
(区、市)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组织本省各地及有关部门的普查技术培训,统—普查方法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工具材料准备
    
各地要根据古树名木的数量及工作量,确定普查人员数量,并配备普查设备和仪器。
    
第九条 过往资料搜集及社会调查。近年已搞过正规普查的,要将原资料进行分析,尽量利用,对缺项因子,要认真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条 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屯、逐单位、逐株进行
现地调查实测、填卡。填表字迹必须工整清晰。
    
第十一条 每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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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省(市、区)、市(地、州)、县(市、区)名称,调查号顺序由各乡镇(街道)统一定,填写阿拉伯数字。在各乡镇(街道)调查的基础上,全县古树名木统…—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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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无把握识别的树种,要采集叶、花、果或小枝作标本,共专家鉴定。

    3、位置:逐项填写该数目的具体位置,小地名要准确,使单位内的可填单位名称及部位。

    4、 树龄:分三种情况,凡是有文献、史料及传说有据的可视作“真实年龄”;有传说,无据可依的作“传说年龄”;“估测年龄”估测前要认真走访,并根据各地制定的参照数据类推估计。

    5、树高:用测高器或米尺实测,记至整数。

    6、胸围(地围):乔木量测胸围,灌木、藤本量测地围,记至整数。

    7、冠幅:分“东西”和“南北”两个方向量测,以树冠垂直投影确定幅冠宽度,计算平均数,记至整数。

    8、生长势:分五级,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枝繁叶茂,生长正常为“旺盛”;无自然枯损、枯梢,但生长渐趋停滞状为“一般”;自然枯梢,树体残缺、腐损,长势低下为“较差”;主梢及整体大步枯死、空干、根腐、少量活枝为“濒死”;以死亡的直接填写,死亡古树不进入全县统一编号,调查号要编,在总结报告中说明。

   9、树木特殊状况描述:包括奇特、怪异性状描述,如树体连生、基部分杈、雷击断梢、根干腐等。如有严重病虫害,简要描述种类及发病状况。

   10、立地条件:坡向分东、南、西、北、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平地不填;坡位分坡顶、上、中、下部等;坡度应实测;土壤名称填至土类;紧密度分“极紧密”、“紧密”、“中等”、“较疏松”、“疏松”五等填写。

   11、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据实确定,打“√”表示。

   12、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具体负责管护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无单位或个人管护的,要说明。

   13、传说记载:简明记载群众中、历史上流传的对该树的各种神奇故事,以及与其有关的名人轶事和奇特怪异性状的传说等,记在该树卡的背页,字数300字以内。

   14、保护现状及建议:主要针对该树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周围环境不利因素,简要提出今后保护对策建议。

第十二条   调查古树群,按《古树群调查表》(表二)要求如实填写。

第十三条   树种鉴定,非疑难树种,由县(市、区)调查人员确定,调查人员无把握定名的疑难树种,野外填写《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表三),并采集标本,由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标本鉴定;县(市、区)无法确定的,标本送市(地、州)鉴定,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要用全影彩照,一株一照。古树群的古树,从三个不同角度整体拍照,不单株拍照。奇特怪异木要体现“奇”、“怪”特色。照片标号与古树名木便号要一致。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古树名木调查建档工作质量管理和技术责任制度,加强调查质量的监督,逐级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把好调查建档工作质量关。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普查结束后,要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市(地、州)要逐县(市、区)组织抽查。省(区、市)也要对各市(地、州)的普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普查总量的5%。

第十七条   普查工作质量等级评定

1、     优秀:树种鉴定正确率达95%以上,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小于5%,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小于5%;

2、        良好:树种鉴定正确率达95%以上,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小于5%,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小于10%;

3、        合格:树种鉴定正确率达95%以下、90%以上,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小于10%,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小于10%;

4、        不合格:树种鉴定正确率达90%以下,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小于10%,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大于10%。

                                  第四章                  资料汇总

第十八条   县(市、区)上报市(地、州)资料,应经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审查论证。上报材料主要有:

    1  全部《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古树群调查表》和对应照片。

    2  需要上级鉴定的树种标本和对应的《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

    3 《县(市、区)古树名木清单》(表四),从散生到古树群一次排序填写,对古树群要标明株数,树种填主要树种,年龄填平均值。古树和名木不能重复统计。古树名木清单中要提出非古树名木和已死亡古树名木。

    4  县(市、区)古树名木普查总结五份。

第十九条   各市(地、州)在抽查合格后,向省(区、市)报送下列资料:

    1、全部《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古树群调查表》和对应照片。

    2、需要上级鉴定的树种标本和对应的《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

    3、《市(地、州)古树名木清单》

    4、市(地、州)普查总结五份。

原始数表必须上报省(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省(区、市)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对各市(地、州)普查成果要严格审查、抽查,合格后向全国绿化委运会办公室报送如下材料:

   1、《国家一级古树名木每亩调查表》(复印件)和平均年龄达500年以上的《古树群调查表》,并附相应照片。

   2、《省(区、市)古树名木分类株数统计表》(表五,附软盘)。

   3、《省(区、市)古树名木录》(表六,附软盘)。名录中的编号是对本省(区、市)全部古树名木的统一编号,其中,包括古树群,一片古树群编一个号,在备注栏中表明“古树群”和株数。

   4、本省(区、市)古树名木普查工作总结报告(附省级质量检查报告)一式五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要由各省(区、市)统一编号、建档,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并在各地建档的同时,一、二、三级古树名木分别由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以识别和保护。一片古树群设立一个标牌。标牌内容、羊是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doc
古树群调查表.doc
古树名木树种调查表.doc
古树名木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