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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新标准出台
发布时间:2011-05-22     来源: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      作者:金荣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最新颁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出台了新标准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新《细则》主要有6个方面的变动: 
  一是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由原来的重点公益林林地改称为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二是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标准由原来的平均每年每亩5元改为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三是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依旧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用于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属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由自治区财政列支)。 
  四是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由自治区财政列支)。 
  五是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的9.75元管护补助支出中,6.5元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经济补偿支出,要均等地落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个人,3.25元为集体管护支出(其中2.75元用于管护人员劳务报酬和依法规定的政策性社会保险,0.5元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项目支出)。 
  六是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的9.75元管护补助支出中,除0.5元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集中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项目支出外,剩余9.25元原则上应全部补偿给农牧民个人,但农牧民必须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和义务;如个人无力承担管护责任和义务,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护,拿出其中的2.75元用于管护人员劳务报酬和依法规定的政策性保险,剩余6.5元补偿给农牧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