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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林业局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7     来源:      作者:

鄂尔多斯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林业局清理整治破坏

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林业局,康巴什新区园林局,市造林总场:

现将《鄂尔多斯市林业局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表:1.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摸底调查总表

附表:    2.非法占用林地资源摸底调查表

附表  3.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林地资源流转摸底调查表

附表:    4.变更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摸底调查表

附表:5.国有林场未发放林权证及重复发证情况摸底调查表

附表:6.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汇总表

 

 

鄂尔多斯市林业局

20141125

 

 

 

 

 

 

 

 

 

 

 

 

鄂尔多斯市林业局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

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开展好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晰,组织有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的通知》(内林资发201433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目的

通过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行为,遏制林地特别是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地的流失。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坚守林地和生态红线,规范林地流转,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大力宣传有关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保护林地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专项行动任务

(一)打击违法圈占、侵占、蚕食和毁林开垦等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案件。

(二)在全面清理排查的基础上,突出排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重点区域,重点清理排查高尔夫球场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开山造地、采石采矿等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和毁林开垦破坏林地情况。

(三)清理整治未经批准流转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森林景观资源行为。

(四)清理整治未经批准变更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行为。

(五)调处林权争议,完成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的林权证核发工作。

三、专项行动组织领导

成立市林业局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长:钟乌拉乌拉市林业局局长

    长:贺丽萍乌拉市林业局副局长

常务副组长:包青松乌拉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员:孙治国乌拉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丁晓东乌拉市森林公安局政委

常务副组长:  乌拉市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站站长

常务副组长:高崇华乌拉市林业治沙科学研究院院长

常务副组长:朝格吉勒  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院长

常务常务副组长:高春明乌拉市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许胜利    市集体林权改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许胜利         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常务副组长:宋宪磊    市林业局办公室副主任

常务副组长:张志坚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市森林公安局,主任由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孙治国兼任,市森林公安局联系人张俊,电话8580110,市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站联系人谷忠厚,电话8580286 

四、专项行动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41110日开始至201510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41110日至2015331日)。各地组织摸底调查,要查清林地遭受破坏和非法占用情况、国有林场林地流转、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变化情况、国有林场林权纠纷争议及林权证核发情况。摸底调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林业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要查清具体被占林地所属单位(林场)名称、占地单位(个人)情况、占地时间、占地(开垦、出租、转让)面积、林种、树种、占地用途等详细信息(具体见附表)。

期间,市林业局将派出工作组督促检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各地摸底情况汇报,市林业局对存在摸底不实、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整顿并部署再次摸底。

(二)清理查处阶段(20141216日至2015915日)。各地组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查办案件以旗区查办为主,市林业局将定期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查办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重点督办案件,重特大案件及时报市林业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林业厅将检查督促并通报各地查处案件情况,重点督办一批案件。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5916日至20151031日)。各地结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当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与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林业局。建立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提升林地保护管理水平,严防林地流失。对专项行动开展成效进行总结,找出存在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五、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确定重点。各地要按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到位,操作性强。建立组织机构,落实专项行动部门、人员,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细化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明确每一个阶段的行动方法、步骤、措施和工作要求,把每项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责任。摸底调查是专项行动的关键,各旗区要充分利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二类调查、检查、信访等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摸底调查,全面摸清林地遭受破坏和非法占用情况。要梳理和认真分析每一起案件,细化措施,针对难易程度提出各类问题的查处和解决意见,划定清理整治的重点,确定挂牌督办、异地办案、联合办案的案件,依法查处案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行动。

(二)落实责任,加强协调。旗区森林公安、资源林政、工程设计、国有林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改、法制、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专项行动的三个阶段要有机衔接,把打击和查处案件贯穿始终。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站牵头负责专项行动三个阶段中的摸底调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工作,森林公安局牵头负责清理查处阶段工作,其他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做好相应工作。森林公安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以及案件查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地流失等情况;资源林政管理部门提供林地资源档案、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资料等情况,明确合法与非法用地;森林资源监督部门负责对查办案件进行监督;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业务单位要配合查清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情况,提供技术服务法制部门要对案件查处进行把关和监督;宣传部门要认真搞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旗区林业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精心组织,统一指挥,形成联合执法的最大合力,确保行动取得最大效果。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对于在行动中消极被动、敷衍塞责、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对于渎职不作为和阻挠干涉依法行政、办案的,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线,依法依规办案。专项行动法律法规依据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防沙治沙法》、《刑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20001211日起施行,法释[20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6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8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85日公布,2003821日起施行,法释[2003]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公布,最高检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1999916日公布施行)等。在处理案件和收回林地中,注意把握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界线,依法依规查办案件。

1.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国发明电[1998]8号《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以后非法占用林地和毁林开垦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不允许违规占用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搞开发建设,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搞挖沙采石、探矿采矿开发活动,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施行后发生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严格按其规定处理,对原查处结果不到位的,要依法重新做出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的工程项目,责令用地单位立即停止违法侵占林地的行为。

对于影响恶劣、群众意见大、久拖不决的案件,积极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确保案件的法律责任和地方行政领导的领导责任依法依纪追究到位。在高尔夫球场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开山造地、采石采矿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政府工作人员,要督促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行为,除依法处理外,要及时收回、恢复被损毁和被非法侵占的林地。

2.清理整治国有林地流转。2003年《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下发以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森林景观资源流转,未经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重新清理审查,进一步完善相关流转审批手续。25号文件下发前流转的,要做好调查登记工作,报市林业局审核。

3.清理整治变更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认真核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现有实际经营面积,对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成立时批复的规划面积、而实际多年未经营的面积,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因被征收占用、划拨调整、侵占蚕食、权属争议等原因,转变为其他用途而无法恢复经营的林地,要进行实地精准测量,查清改变的原因、时间,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等,进一步明确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及权属。

4.做好国有林场林权争议调处和林权证核发工作。对目前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应尽快依法向相关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在201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林权证的核发工作。对国有林场与村集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争议的,旗区林业局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林地权属纠纷和争议。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涉及国有林场林地的,或者存在与集体有争议的林地,国有林场要及时依法提出异议。对存在重复发证的,国有林场要依法通过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扩大行动的效果。积极宣传行动中查破的案件和取得的战果,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氛围,震慑不法分子,遏制林地流失;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政策,强化依法治林的意识;积极宣传林业生态建设成果和保护林地保护生态的重要意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专项行动的契机,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认识破坏林地资源的危害,充分了解国有林场的现状和存在的困难,争取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助力林场改革发展。宣传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

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支持行动,各地要在媒体公布各自的举报电话,市林业局举报电话为0477-8580110

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告制度。于2014122日前上报摸底调查阶段各类调查表(附表1,2,3,4,5)及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汇总表(附表6);清理整治阶段,每月28日和13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2015612日前上报整改方案; 2015年7月12日前上报清理整治工作总结;重大、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

(五)建立健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对清理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总结林地保护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加强林地管理的针对性措施。要着力推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抓紧划定林地和生态红线,将规划落实到山头地块,切实依据规划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要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落实到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建立起破坏林地资源问责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