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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调运使用林木种苗进行严格检疫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06-13     来源:鄂市森防站      作者:

                   鄂府发〔2009〕1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不冒烟的森林火灾”,严重威胁着地区的生态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市绿化力度的加大,从市外调运使用林木种苗数量迅速增加,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危害性急剧上升。为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市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大小蠹危害情况调查和除治的紧急通知》(林造发〔1999〕41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函〔2006〕20号)等法规文件,现就调运使用林木种苗进行严格检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从下列15类林业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疫区调入使用寄主林木种苗,即美国白蛾疫区、红脂大小蠹疫区、松材线虫病疫区、锈色粒肩天牛疫区、日本双棘长蠹疫区、国槐腐烂病疫区、杨干象疫区、臭椿沟眶象疫区、沟眶象疫区、光肩星天牛疫区、黄斑星天牛疫区、青杨天牛疫区、白杨透翅蛾疫区、杨干透翅蛾疫区和其它林业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疫区,对从疫区调运使用林木种苗的,要依法依规严惩。 
  二、凡调苗用苗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一车一证,证书要随货同行。凡从内蒙古自治区以外调入林木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要先征得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森防部门)的同意,并办理《检疫要求书》。 
  三、各地、各重点生态建设和“四区”绿化建设单位及其它造林绿化单位,在造林绿化项目开工前,要与森防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和服务。确需从市内外调运林木种苗的,调运前要向当地森防部门事先申报,调入的林木种苗要由森防部门检疫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各级森防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依法履行职能,主动开展工作,切实做好调入林木种苗检疫检查工作,有效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调运和使用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配合森防部门做好检疫复检和新造林地跟踪检疫工作。 
  四、对无证调运、调运带疫苗木等违法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给予封存、没收、销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要实行行政和技术双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对调入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未能有效控制引起疫情扩散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