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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6-19     来源: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      作者: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
 

为了加强我市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戒严期野外生产用火管理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合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内以外的从事林业、农牧业等各项野外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从事生产或非生产性用火。个人确实需要进入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有效证件到旗区(市造林总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报旗区以上(包含旗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野外用火许可证,签订防火责任书。

 

三、用火单位得到批准后,在限定的时间内和限定的区域内按照“六烧、六不烧”的规定进行。如果是点烧防火隔离带要联系当地扑火队伍,对点烧工作实施监督。

 

四、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禁止野外吸烟、上坟烧纸、取暖、野饮等野外用火,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行驶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的列车、客车、营运客车,要对司机和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对进入特殊管理区域的车辆要进行防火登记并要签订责任书,严防司乘人员丢弃火种,引发火灾。

 

六、在特殊、重点管理区域的铁路、公路两侧和林草结合部要有计划开设防火隔离带。开展计划烧除时必须经过旗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充分做好扑火预备工作后,方可进行。

 

七、在防火戒严期,在特殊和重点管理区域内严禁用火。在特殊或重点防火区域内居住的居民要签订责任状。

 

八、在未经批准擅自用火者,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用火单位符合用火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受到有关人员的刁难,延误用火时机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