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直属单位 > 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应急管理
 
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火灾处置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1-06-19     来源: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      作者: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

第一条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火灾报告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旗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扑救,同时上报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不得有拖报、瞒报或漏报,贻误战机。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发生火灾的实际情况,立即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并要派人员亲赴火灾现场。

 

第三条 对于下列七种森林草原火灾,经过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主任审报总指挥签发后上报自治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旗区防火指挥部要做好扑救组织指挥工作。

(一)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原始次生林发生的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六)将要影响到毗邻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七)需要自治区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第四条 火灾处置办法

(一)值班员要了解清楚火场情况:包括火场的准确位置、起火时间、火灾发生原因、火灾发生地、周围植被情况、气象情况、火灾发展趋势、指挥扑救情况等。并在地形图上做出火场位置图。

(二)及时向市防火办领导报告。

(三)通知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

(四)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第五条 七种火灾处置办法

(一)接到七种火灾情况报告后,防火办主任要立即到火灾现场。同时,要按规定将火灾情况按领导批示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尽快组织工作组奔赴火场协助指挥扑救。

(三)根据需要做好后勤保障,准备好抢险救灾物资,通知邻近地区做好支援救灾的准备工作。

(四)火灾发展较快,风大火势猛,难控制,燃烧时间长,应召集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召开临时会议,研究扑火方案,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火灾的严重程度,可考虑请求部队支援。

(五)在扑火过程中要特别强调扑火安全,禁止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妇女、中小学生参加扑火;禁止让未受专门扑火训练的人员参加扑火。明火扑灭后必须全面检查,彻底清理余火,安排足够的人力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第六条 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的内容

(一)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报告人;

(二)火灾发展趋势、火场地形、地貌及周边环境;

(三)气象因子:风力、风向、有无降雨可能性;

(四)扑救情况:出动扑火人员、出动车辆、运输工具、通讯器材、扑火机具、后勤供应保障情况;

(五)将要采取的扑火措施;

(六)火灾等级:一般火灾、较大火灾、重大火灾、特别重大火灾;

(七)火场总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草原面积及损失;

(八)在火灾扑救过程中是否有人员伤亡,实际支出扑火经费和其他损失折款。

 

第七条 要认真做好卫星林火监测热点的核查工作,并及时反馈情况。凡市防火办通知的火情监测热点,各旗区防火办要在接到信息核查表格后1小时内,向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值班室反馈核查结果,如果是森林草原火灾,即按火灾报告制度办理。

 

第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森林草原火灾的报告要进行分级管理,应由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火情由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规定逐级上报。发生火灾的旗区,要认真做好火灾调查,做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九条 防火工作人员由于消极怠慢,火情不能在第一时间上报,贻误灭火有利时机,使火情扩大、损失加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条 要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火调度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在防火紧要期,带班领导要坚守岗位,并选派得力人员值班随时掌握火险隐患,切实做到不缺岗、不漏岗。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必要时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