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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5-26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作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政发200442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国家林业草原重点生态工程的全面实施及我市禁牧、休牧、轮牧政策的有力贯彻执行,全市森林草原覆盖度显著提高,各种林草可燃物明显增多,森林草原防火形势日益严峻。搞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对于保护已取得的生态建设成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牧区稳定,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使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

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及火源管理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一把手为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本辖区的直接责任人。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的领导下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每年要与各旗区人民政府签订防火目标责任状;旗区人民政府要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防火目标责任状;各苏木乡镇、有关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委会、所属防扑火队、野外作业施工单位、重点防火区域内的单位、住户、护林员签订防火目标责任状;村、居委会与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签订防火目标责任状。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使每一个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切实承担起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

 

二、建立防火指挥管理网络,健全防扑火组织机构,形成上下联动的防火机制

鄂尔多斯市成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具体负责处理日常防火事务。各旗区也要相应成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局,负责日常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相关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各村(居)委会及村(居)民小组也要建立防火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的防火宣传、信息报告等工作。全市自上而下形成市、旗区、乡、村四位一体的指挥管理网络。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和措施,组织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进行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及时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及有关事项,进行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会同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协调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森林草原防扑火队伍和装备建设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按照“专群结合”的原则,启动民兵预备役部队800人,每个旗区90100人,这支部队由各旗区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动,主要承担辖区内森林草原防扑火任务,各苏木乡镇、林场(站)要建立以基层民兵为主的义务扑火队,协助专业扑火队承担本辖区的森林草原防扑火任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持多渠道筹资,以不断提高防火的基础设施水平和装备水平。为从根本上解决“有钱扑火、无钱预防”的问题,各旗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将防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每年预算安排50100万元,旗区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1050万元,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各森林草原防火重点苏木乡镇也应将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防火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四、坚持依法防火,科学防火,统筹安排,努力消除火灾隐患

每年的111日至次年的515日为我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同时重点地区也是戒严期。在此期间,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要服从和服务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

(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持依法防火,违法必纠,切实加强火源管理力度。对违法用火的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实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防火期内,在非重点防火区域内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各级防火部门要与辖区内的厂矿、学校和野外生产作业等单位责任人签订防火保证书,并对其进行防火、用火安全教育和严格管理。

(三)实行严格的林地草原进出入管理制度。各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要认真开展林地草原防火巡回清理工作,清山,清沟,清林带,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在防火戒严期,防火重要地段的出入路口必须设立防火检查站,执勤人员要守岗到位,严格检查,对存在火灾重大隐患的地域实行封山、封区、封路措施。法定监护人要对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傻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履行监护防火责任。

(四)各级政府要结合辖区的实际,适时采取林区割草、人工铲除以及计划烧除等有效办法以减少林间可燃物,降低火险隐患。草原防火要有计划地打防火隔离带。各级防火单位不定期召开火源管理现场会,调整部署防火工作。通过现场办公的方式,用生动的事例进行防火知识和法制宣传,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隐患协调有关方面及时排除和解决。

(五)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倡文明祭奠,在传统祭奠日要启动防扑火预案,采取站山头、守路口、看坟头等严防死守的办法加以防范,大力提倡移风易俗,防火期内重点林区、草原禁止上坟烧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了排除上坟祭奠造成的火灾隐患,各旗区要制定规划和措施逐年将环城林带内的坟墓迁出,禁止新掘坟墓。

(六)实行防火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属抢险救灾性质,必须时刻保持政令、信息通畅。进入防火期,各级防火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值班调度和火情报告工作,做到昼夜值班,并有领导带班;通过防火宣传栏、固定宣传碑等载体公开防火责任领导和人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加强防火工作的通讯联络,确保火情动态、扑救情况和领导指示等重要信息上传下达通畅,及时、快速、妥善处置森林草原火警火灾。

 

五、做好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防火的舆论氛围

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防范意识,是搞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要牢固树立“管火先管人”的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消防结合”的方针,形成全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每年1015日至次年515日为防火的重点宣传阶段,每年的42日定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日。

(一)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支持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优势,开辟防火宣传专栏,有针对性地、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的重要性和相关防扑火知识,努力营造浓厚的防火氛围。

(二)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召开的各类会议,都要安排和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的内容。

(三)宣传采取“三结合、三为主”的方针,即重点时期宣传与长期宣传相结合,以长期宣传为主,做到警钟长鸣;点面结合,以点为主,不留盲区和死角;法制宣传与防火知识宣传相结合,以法制宣传为主。

(四)各旗区要在辖区防火的重要路段、出入处张贴或悬挂醒目的防火宣传标语,有防火隐患的重要区域设立固定防火宣传碑及禁火标志;在人流集中的集市、学校、工地散发防火宣传单,扩大宣传范围,宣传材料要发放到辖区的每个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地毯式”的宣传力度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群防群治。要积极开展“五个懂得”教育活动,即使广大群众懂得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懂得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野外用火;懂得必需的生产性用火要经过批准并领取用火许可证;懂得在防火期违法用火要受到处罚,懂得用火不慎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森林草原防火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全市各级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在防火期间要经常深入林牧区督促检查防火工作。同时,还要组织包片检查组和系统检查组分赴林牧区开展防火大检查,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防火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人员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消除火险隐患。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