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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发布时间:2015-03-11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作者: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2014年秋季以来,全市有效降水较少,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15年3月10日至5月31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各旗区国有、集体、个体林场,各名胜风景旅游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环城林带,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各等级公路两侧绿化带,康巴什新区绿化区,以森林草原为主的旅游区,生态集中恢复区及各旗区划定的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检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出现火情时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对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防火戒严管制区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和燃放烟花炮竹,严禁在林缘、林草结合部烧荒,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严防机动车喷火。原则上杜绝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确需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野外施工等活动的,须经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同意并采取防火保障措施后方可用火。严禁三级以上风力的气候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五、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生产作业点、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必须排查消除野外火灾隐患,配备足够的专业扑火队员和扑火机具。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进行整改。

  六、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各旗区要在通往林区、草原区的路口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穿越防火戒严管制区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扣留,切实做到火种不入林,坚决杜绝违规用火。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七、防火戒严管制期内,要切实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作战力量部署到第一线,时刻保持备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对防火措施整改不到位、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火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火指挥部或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