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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29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自治区生态建设中的重点工程,为加强对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的管理,巩固一期建设成果和稳步推进二期工程建设,根据国家《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总结一期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以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为出发点,以进行综合治理为基本建设内容,以减少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改善首都及周边地区生态状况、构筑北方绿色生态安全屏障为根本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全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现有林草植被的保护、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工程固沙、围栏封育、飞播牧草、人工饲草基地、草种基地、暖棚、饲料机械、青贮窖、贮草棚、水源工程、节水灌溉、小流域综合治理、异地搬迁建设项目。

第四条  工程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又要综合治理、分类指导、科学组织,有机结合。

(二)坚持保护和建设相结合,保护优先的原则。在保护好现有植被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造林种草,防止风沙蔓延,避免边治理边破坏的恶性循环现象发生。

(三)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生态目标实现的同时,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搞好后续产业的发展,解决好群众最为关心的吃饭、花钱、增收等生存和发展问题。

(四)坚持政策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要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通过政策引导和利益驱动,调动群众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第二章 工程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工程建设涉及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查论证、综合平衡,年度计划编制及实施方案审批,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理。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部门负责编制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林业项目规划并汇总盟(市)、旗(县、区)年度计划,负责编制林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农牧业部门负责编制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农牧业项目规划并汇总盟(市)、旗(县、区)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农牧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负责农牧业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编制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水利项目规划并汇总盟(市)、旗(县、区)年度计划,负责编制水利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各项目盟(市)、旗(县、区)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六条 工程实行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乡(镇、苏木)行政一把手为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负全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七条 工程实行分级规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林业、农牧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区规划,经专家审查论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盟(市)、旗(县、区)规划要在自治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经专家论证后,报盟(市)、旗(县、区)政府批准。各级规划分别上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作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工程年度计划要依据规划编制,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依据规划和实际情况,每年由旗(县、区)林业、农牧业、水利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年度任务建议计划,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协调相关部门并联合上报盟(市)发展改革、林业、农牧业、水利部门。盟(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农牧业、水利部门对旗(县、区)上报建议计划进行全盟(市)综合平衡后,协调盟(市)林业、农牧业、水利部门联合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对盟(市)上报任务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规模、计划安排原则和要求,确定分盟(市)的建设计划。盟(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农牧业、水利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规模、计划安排原则和要求,确定分旗 (县、区)的建设计划并报自治区相关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相关部门后联合下达分盟(市)、旗(县、区)建设计划。年度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动。如遇气候等特殊原因,允许年度计划顺延执行,但必须经原下达计划部门批准。

依据投资计划,以旗(县、区)为单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旗(县、区)林业、水利、农牧业部门分别编制本行业实施方案,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盟(市)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由盟(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旗(县、区)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旗(县、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

第九条 各旗 (县、区)要根据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和各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作业设计(或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或初步设计)编制执行国家相关行业规定。作业设计要图、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各项建设任务要落实到具体山头地块,退耕还林还草要落实到户。作业设计(初步设计)原则由盟(市)林业、水利、农牧业等业务部门审查、批复,与相关部门有关规定不符时按行业规定执行。作业设计的编制、审查、批复要在实施方案批复后的45天内完成。旗(县、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加强工程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

(二)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工程中国家全额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降低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加强林木种苗、草籽的生产和管理,执行三证一签 (即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和产地标签)制度,公开招标,严把质量关。

(三)工程实行监理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有业绩、信誉度高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工程建设文件、作业设计、有关技术标准、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独立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要科学地设立监理组织机构,吸纳懂林、草、水的监理人员参与该项工作,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严格进行控制。未经监理检查认可、签字同意的材料、苗木、种子,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监理检查核实、确认签字的工程,不得计量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行使监理职责,对工程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按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工程月报、季报、年报,并同时抄送自治区林业、农牧业、水利部门。在工作中要坚决纠正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做法,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监理单位聘请的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生态监理资质证书,同时具备三年以上生态工程项目监理经验。对于不尽职尽责、水平较低、疏于管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故意刁难及吃、拿、卡、要相关单位的监理人员,将取消其生态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资格。

(四)工程实行合同制。旗(县、区)根据工程建设性质与项目设计、原料提供、施工组织、管护、监理、技术支撑等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合同,规定各自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林业农牧业和水利部门要做好种苗生产、供应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切实抓好种苗基地建设。要加强种苗的检测、检疫工作。种苗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到适地适树,适地适草,鼓励引进、选育和推广良种壮苗。要优先选用经过审定和认定的优良乡土树、草种,不具备 三证一签(即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和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严禁进入项目区。种子苗木的采购要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对生产、销售、使用伪劣种子、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执行统计月报制度,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确定专职信息员,具体负责工程实施情况的统计、报告和信息反馈,确保各级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旗(县、区)专业部门应在每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上一级行业部门报送月报表,由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部门。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作业设计方案、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设立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保证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工程档案管理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思想,严把质量关。项目建设必须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认真贯彻科学治沙的战略方针,积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各级林业、农牧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对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支撑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采取国家投入、地方配套的投入机制。国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工程实行报账制。工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项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人审批、封闭运行)管理方式,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工程资金报账,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生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补偿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费。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的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费,整地、栽植、浇水、机械作业、劳务、小型营造林机具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前期费和管理费分别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提取。工程前期费主要用于规划、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编制;项目区落实、地块踏查、资料收集、购买图件等。工程管理费用于项目评审、检查验收、人员培训、档案建立和管理、信息统计及各级工程建设管理支出。监理费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和稽察部门,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稽察和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建议地方政府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

 

第五章 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实行严格的年度验收制度,采取旗(县、区)、盟(市)自验,自治区复验方法进行。验收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

(一)旗(县、区)、盟(市)自验。旗(县、区)、盟(市)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旗(县、区)、盟(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自验,自验合格后形成工程自验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复验申请。

 (二)自治区复验。在旗(县、区)、盟(市)自验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各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监理工作、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成效等进行全面复验。

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依据各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自治区标准进行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地方配套资金是否配足并及时到位;()作业设计编制是否科学规范;(三)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规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的要求;()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申请验收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图表和现状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项目技术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工程实行缓建、停建,暂停拨款或调减下年度的国家投资,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

()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工程建设未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效果差的;

    ()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

()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

 

第六章 工程管护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将治理的土地及时纳入规范管理,尽快明确产权归属,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块登记造册,依法核发有关权属证明。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尽快落实工程管护措施,把管护任务承包到户、到人,保证工程建设成果得以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1713颁布的《内蒙古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