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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林业建设项目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29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以下简称“京津二期工程”)林业建设技术要求,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成效,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京津二期工程林业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京津二期工程林业建设要坚持按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突出重点。以生物措施为主,封飞造相结合,力求获得最佳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林种、树种与治理方式

 

第四条  林种

一、在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严重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地段,营造防护林。具体要求:

(一)防风固沙林:在流动、半固定沙地(丘)、风沙危害的沙化土地及受风沙危害的区域,宜营造防风固沙林。

(二)农田草牧场防护林:在风沙危害严重的农牧区,宜营造农田草牧场防护林。

(三)水土保持林:在有土壤侵蚀的坡面、侵蚀沟等地,宜营造水土保持林。

(四)水源涵养林:在河川上游、湖库周围及大、中等城市水源地集水区和水源地保护地带,宜营造水源涵养林。

(五)护路林与护岸林:在公路铁路沿线、河渠湖库周边,应营造护路林或护岸林,亦可与防风固沙林、农田草牧场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相结合设置。

二、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在保证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提倡发展经济林,适当发展用材林、特种用途林等。

第五条  树种

一、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的原则,根据宜林地立地条件与树种生态学特性的一致性及苗源丰富程度,固沙效果和利用价值选择树种,以乡土树种为主。

二、树种应选择抗旱、抗风沙、耐贫瘠、抗病虫害等抗逆性强,根系发达,繁殖容易,改良沙地见效快,能有效提供燃料、饲料、肥料、加工原料,用途广,生态效益好,经济价值高的品种。

三、引进树种要试验成功后方可应用。

京津二期工程主要树种见附录A

第六条  治理方式

工程林业建设采用人工造林、封沙(山)育林(草)、飞播造林、工程固沙等治理方式。

 

第三章  人工造林

 

第七条  下列地段采用人工造林方式防沙治沙:

一、退耕地;

二、宜林荒山荒沙荒地;

三、受风沙危害的城镇、村庄、农田、草牧场、部队营区、工矿区、公路、铁路、水利设施等周围,需要尽快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风沙侵袭和危害的地段。

第八条  树种配置

一、工程建设提倡营造混交林,不宜营造大面积纯林。新造连片纯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公顷。

二、根据情况可选择针叶树种与阔叶树种混交、乔木树种与灌木树种混交的方式营造混交林。混交方式根据树种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确定。

第九条  造林密度

根据林种、树种和立地条件确定造林密度。原则上立地条件较好地类的造林密度可比立地条件较差地类大些;灌木树种的造林密度比乔木树种大些;针叶树种的造林密度比阔叶树种大些。京津二期工程主要树种最低初值密度见附录B

第十条  苗木和种子

一、在工程区范围内,坚持选用良种壮苗造林和就近育苗、就近供应的原则。工程造林苗木应达到GB 6000-1999LY 1000-1991标准规定的Ⅰ、Ⅱ级苗木。造林种子品质达到GB 7908-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种子,质检执行GB 2772-1999的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林木种苗,执行地方标准。

二、针叶树种提倡采用容器苗造林。

三、在工程区范围内,有经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适宜本地区栽培的良种苗木的,必须使用良种。

第十一条  配置方式

一、在平地造林时,种植行宜南北走向。在坡地造林时,种植行宜选择沿等高线走向。在风害严重地区,种植行宜与主风向垂直。

二、主要配置方式

(一)长方形配置。通常行距大于株距,有利于间种和机械化作业。此种配置方式适宜于平原地区造林以及机械化造林。

(二)品字形配置。相邻两行的各株相对位置错开排列成品字形,此种配置方式适宜于乔木林。

(三)不规则配置。根据造林地的土壤分布条件或林间空地情况,植株在造林地上呈不均匀分布,可单株,可群团状,进行不规则的种植点配置。

(四)两行一带配置。在保证造林密度的前提下,利用边行优势效应,设计两行乔(灌)木,中间间隔免动土带或种草带,乔木林带间距不超过8米,灌木林带间距不超过4米。此配置方式适宜于地势起伏较小的沙地、平缓山地、平原及丘陵区。

第十二条  整地

一、除流动、半固定沙地外,造林前必须整地。

二、整地时间。在造林开始的一个月前或上年秋、冬季进行整地。

三、整地方式

(一)人工造林不采用全面整地,提倡局部整地造林,保护原有地表植被。

(二)地势平坦的地方用块状或穴状整地;坡度虽陡但坡面平整的山地一般沿等高线进行带状整地;土层瘠薄的丘陵、沟壑山地采用水平沟(竹节沟)、鱼鳞坑等整地方式。

(三)在无灌溉又缺少地下水分补给,且土壤钙积层(白干土)厚的地区,应采取机械大犁开沟,沟内挖大穴整地方式(穿透钙积层),穴的规格可具体依据造林苗木和土壤钙积层深度而确定,造林时务必回填表层熟土,切忌回填白干土。

第十三条  造林方法

一、播种造林

(一)凡是种子发芽力强、幼苗生长快、抗旱能力强、种源充足的树种,均能采用播种造林。播种方法有穴播、条播、撒播等。条播和穴播种子应播在湿沙(土)层中,覆土厚度一般为种粒直径的13倍。如风蚀严重,可由条播组成带。撒播中人工撒播和机械喷播造林要耙磨、镇压。

(二)造林之前,种子要经过消毒、浸种、催芽和用驱避剂、保水剂拌种或包衣等处理,以保证种子及时萌发,同时减少鸟兽的危害。播小、圆、轻的种子需大粒化处理。

二、植苗造林

(一)起苗、运输、栽植前做好保护措施,防止苗木失水。要积极应用筑台、覆膜、蘸泥浆、座水栽植和保水剂、生根粉、菌根剂、根宝、生态砂等抗旱保活新技术、新产品。

(二)栽植裸根苗时,将苗木扶正,深浅适宜。栽植穴的大小应不小于根幅的1.5倍,并确保根系舒展。

(三)容器苗尽量选用可降解的容器。如选用了根系不易扎透容器壁的容器,栽植时要脱掉容器杯或划破侧底部,覆土后踏实,再覆一层疏松干土。

三、扦插造林

(一)在水湿地、流动沙地等一些条件许可的地方可采用扦插造林,其它地方一般不采用扦插造林。流动沙地扦插造林深度应大于50厘米。

(二)在中壮年母树上选取根部萌生的13年生粗壮枝条作插条(干),长2060厘米。采集时间在秋季落叶后至春季放叶前。

(三)对采下的插条(干)进行浸泡、湿沙埋藏、生根粉催根等方法进行处理。栽植时要深埋、踩实。

第十四条  造林季节

一、播种造林一般在春夏、雨季,应尽量缩短种子入土到发芽出土之前的时间,以减免鸟兽及其它危害。雨季播种造林要适当提早,坚果类播种造林选在晚秋。

二、植苗造林季节一般在春季、秋季。春旱严重、雨季明显的地区应在雨季初期,抓住透雨后的连阴天进行。秋季植苗造林在树木落叶后、土壤上冻前进行。

三、扦插造林一般在春秋两季,应随采穗随造林,干旱半干旱或土壤水分不足地区,应在秋季雨后土壤水分较好时插条造林。

第十五条  未成林地抚育管护

一、造林后要采取松土、除草、平茬复壮等抚育措施。

二、松土除草连续进行35年,每年13次。生态公益林松土除草次数可适当减少。

三、对具有萌芽能力的树种,因干旱、冻害、机械损伤以及病虫兽危害造成生长不良的,应及时平茬复壮。

四、对新造林地应进行防火、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和防止人畜破坏等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  人工造林指标

以造林成活率作为人工造林的评定标准。

一、造林一年后对造林成活率进行调查。

二、以造林小班或造林地块为单位,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地或样行调查造林成活率。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公顷以下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3%;小班(地块)面积在1030公顷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2%,且不低于0.3公顷;小班(地块)面积为30公顷以上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1%,且不低于0.6公顷。

防护林带抽取20%的林带进行检查,每隔100米机械设置10米长的标准段,查数初植株数和成活株数,计算成活率。两行一带如带间距乔木超过8米、灌木超过4米按照防护林带计算面积并进行检查。

三、造林成活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植苗造林和播种造林,每穴中有一株或多株幼苗成活均作为成活一株(穴)计数。

小班成活率(%=Σ样地(行)成活率/样地(行)块数×100%

样地(行)成活率(%=样地(行)成活株(穴)数/样地(行)栽植总株(穴)数×100%

四、以造林小班为单位进行合格评定,合格评定标准见表1


1  人工造林合格评定标准

 

林 种

  

  

  

  

防护林

薪炭林

用材林

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

成活率≥85%

成活率在40%85%

成活率在40%以下

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地区

成活率≥70%

成活率在40%70%

经济林

成活率≥85%

成活率在40%85%

注:1.除标注说明外,文中所有区域值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2.人工撒播和机械喷播评定标准,同第三十条飞播成苗标准。

3.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以县(旗)为单位划分,依照《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林资发200414号)确定。

 

第四章  封沙(山)育林(草)

 

第十七条  封沙(山)育林(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和疏林地,可实施封育:

(一)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30/公顷以上或阔叶母树60/公顷以上;如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则按针叶母树株数/公顷除以30加上阔叶母树株数/公顷除以60之和≥1,可实施封育;

(二)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幼树550/公顷以上或阔叶树幼苗、幼树400/公顷;如同时有针叶树幼苗、幼树和阔叶树幼苗、幼树,则按针叶树幼苗、幼树株数/公顷除以550加上阔叶树幼苗、幼树株数/公顷除以400之和≥1,可实施封育;

(三)有分布较均匀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450/公顷以上或灌木丛560/公顷(沙区150/公顷)以上,同时有乔、灌的,按乔木株数/公顷除以450加上灌木株数/公顷除以560(沙区150)之和≥1,可实施封育;

(四)除上述条款外,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段及沙丘、沙地等经封育有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五)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Ⅰ、Ⅱ级树种和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二、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条件

(一)郁闭度<0.5的低质、低效林地。

(二)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第十八条  封育类型

一、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

根据地类、立地条件,以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将封育类型划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和灌草型:

(一)乔木型:疏林地以及在乔木适宜生长区域内,达到封育条件且乔木树种的母树、幼树、幼苗、根株占优势(单位面积内乔木树种的母树、幼树、幼苗根株的比例占60%以上)的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应封育为乔木型。

(二)乔灌型:其它疏林地,以及在乔木适宜生长区域内,符合封育条件但乔木树种的母树、幼树、根株不占优势(单位面积内乔木树种的母树、幼树、幼苗根株占3050%,灌木占5070%)的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应封育为乔灌型。

(三)灌木型:符合封育条件的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单位面积内灌木树种母树、幼树、幼苗、萌蘖根株占70%以上)应封育为灌木型。

(四)灌草型:立地条件恶劣,如高山、陡坡、岩石裸露、沙地或干旱地区的宜林地段,宜封育为灌草型。

二、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应培育成乔木型。

第十九条  封育年限

乔木型510年,乔灌型为58年,灌木型56年,灌草型为46年。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上的区域取下限,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取上限。

第二十条  封育方式

采用全封或半封的封育方式。

第二十一条  封沙(山)育林(草)措施

一、封禁措施

(一)封育区设置醒目固定标牌。在封育区周界明显处,如主要山口、沟口、主要交通路口等应树立坚固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在封区四至范围、面积、年限、方式、措施、责任人等内容。封育面积100公顷以上至少应设立1块固定标牌,人烟稀少的区域可相对减少。

(二)在人畜活动频繁的封育区周边或部分地段应设置机械围栏、生物围栏等。

(三)根据封育区大小和人、畜危害程度,设置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每个护林员管护面积一般为100300公顷。

二、培育措施

(一)无林地和疏林地育林

在依靠天然下种繁殖的封育区,要在母树种子成熟落种前,对落种区域整地,使种子与土壤紧密接触。对于依靠根蘖繁殖的树种,进行挖沟断根或深耕切根。对于具有萌芽、萌蘖能力的灌木,生长多年枝条老化衰退的,进行平茬复壮。

对封育区内宜林地段,天然更新较困难的地方和林间空地须进行人工补植、补播。

在立地条件较好的封育区,应适当增加阔叶或针叶树种的补植补播比例,使之形成针阔混交的林分结构。

封禁后期应采取除萌蘖、间苗、定株等人工辅助措施。林木接近郁闭或呈现出密度偏大时,可采用平茬、修枝、间伐等措施。

(二)有林地和灌木林地育林

对封育区内树木株数少、郁闭度低于0.5的天然次生林和有天然乔木分布、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采取补植、补播、人工促进等方法育林。

对树种组成单一和结构层次简单的小班,采取适当的抚育措施,促进林下幼苗、幼树生长,逐渐形成异龄复层结构的林分。

有林地和灌木林的育林,要努力向针阔混交林的方向培养。

三、灾害防治

定期检查封育区的火灾、林木有害生物和人为破坏隐患,积极做好森林火灾、林木有害生物和人为破坏的预测预防。在火险等级高的地段要开设生土防火隔离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封育制度

一、为保证封育成效,应制定管护公约和封禁办法。

二、逐山逐沟具体落实各封育区的边界、面积、封禁办法和管护设施等。

三、建立联防制度和奖惩制度,对非法进入者、破坏者明确惩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  管护设施

一、在道路、边界的主要路口树立标牌,注明封山育林的四至范围、面积、封育类型、封育时间、封山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管护人姓名等。

二、在管护困难的封育区,要设哨卡,修建简易护林房舍、林道等加强封育区管护。具体建设标准由各地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封沙(山)育林(草)合格技术指标

一、封育区合格标准

(一)封沙(山)育林(草)应于当年进行封育区合格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封禁措施、培育措施、封育制度和管护设施等方面的完成情况。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封育区为合格:

1.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封育条件;

2.有合理的封育规划和作业设计;

3.设置了醒目固定标牌;

4.实施了封育措施;

5.落实了管护措施;

6.制定了封育制度。

二、封育成效标准

(一)封育期满后进行封育成效检查。

(二)以小班为单位按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分别封育类型)、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分别乔木林与灌木林)进行成效合格评定。

1.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

以封育小班为单位,按设计的封育类型评定,小班满足表2所列条件之一,且分布均匀为合格。

 

2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小班合格技术指标表

 

类  

年均降水量

400毫米地区

年均降水量

250-400毫米地区

年均降水量

250毫米地区

乔木型

1.郁闭度≥0.2

2.小班平均每公顷有乔木1050株(含原有乔木)以上。

 

 

乔灌型

1.乔木郁闭度≥0.2

2.灌木覆盖度≥30%

3.小班每公顷有乔灌木株数135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在30%以上。

1.郁闭度≥0.2

2.灌木覆盖度≥30%

3.小班每公顷有乔灌木株数1050株(丛)以上, 其中乔木所占比例在30%以上。

1.郁闭度≥0.2

2.灌木覆盖度≥30%3.小班每公顷有乔灌木株数900株(丛)以上, 其中乔木所占比例在20%以上。

灌木型

1.灌木覆盖度≥30%

2.小班平均每公顷有灌木1050株(丛)以上。

1.灌木覆盖度≥30%

2.小班平均每公顷有灌木900株(丛)以上。

1.灌木覆盖度≥20%

2.小班平均每公顷有灌木600株(丛)以上。

灌草型

1.小班灌草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30%

2.每公顷有灌木900株(丛)以上。

1.小班灌草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

2.每公顷有灌木750株(丛)以上。

1.小班灌草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15%

2.每公顷有灌木600株(丛)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