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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林业国际项目办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外字[2005]394号 

  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自治区项目执行办: 

  为了加强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规范财务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风沙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和财政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下简称JBIC)《关于内蒙古风沙区环境治理项目贷款协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风沙区环境治理项目评估备忘录》,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特别帐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金[2001]1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风沙治理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沙治理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项目区包括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和巴彦淖尔市,以及和林格尔县、杭锦旗、达拉特旗、准格尔旗和磴口县项目区。 

  第三条 风沙治理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中日双方签订的2002年度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贷款协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特别帐户管理程序及有关文件规定;正确处理资金需要与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风沙治理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各项财务收支计划;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及时编制和报送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对项目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并口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是风沙治理项目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颁发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区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风沙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执行办公室以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符合上岗资质的专业财会人员。 

  第七条 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全区日元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 

  (二)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三)审核确定全区日元贷款年度资金使用预算,监督其年度预算的执行。 

  (四)督促项目区各级政府和单位落买配套资金和按时还贷。 

  (五)负责贷款资金的提款报帐和资金的拨付工作。 

  (六)负责日元贷款的债务分割和还本付息工作。  

  (七)参与制定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八)参与项目工程和货物的招标采购与分配。 

  (九)审核项目执行办汇总的全区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 

  (十)负责监督检查全区项目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十一)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十二)参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 

  (十三)负责对项目区财会人员业务培训。 

  第八条 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区项目执行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和作业设计管理办法。 

  (四)督促项目区各级政府和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并按时足额到位。 

  (五)定期编报全区汇总的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完成报告。 

  (六)负责组织项目工程和货物的招标采购与分配工作。 

  (七)负责组织对全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 

  (八)参与监督检查全区项目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九)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年度审计。 

  (十)负责对项目区有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十一)做好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盟市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管理本地区日元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 

  (二)审核确定本地区年度日元贷款资金使用预算,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三)督促项目区落实配套资金和按时足额到位。 

  (四)审核上报所属项目区提款报帐材料,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五)参与本地区项目工程和货物的招标采购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地区债务分割和还本付息付费工作。 

  (七)审核本地区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 

  (八)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项目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九)配合审计部门对本地区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十)参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 

  第十条 盟市项目执行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地区项目执行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负责落实本地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任务和作业设计。 

  (三)督促项目区各级政府和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和按时足额到位。 

  (四)负责本地区项目工程和货物的招标采购与分配管理工作。 

  (五)定期编报本地区汇总的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完成报告。 

  (六)对本地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 

  (七)负责汇总、上报本地区项目财务会计报表。 

  (八)参与监督检查本地区项目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九)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十)做好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旗县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管理本地区日元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 

  (二)编制本地区年度日元贷款资金使周预算,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三)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按时足额到位。 

  (四)审核上报项目单位编制的提款申请报帐材料。 

  (五)负责向项目实施部门和农户拨付贷款资金。 

  (六)参与本地区项目工程和货物的招标采购及分配工作。 

  (七)负责管理本贷款资金帐户和还本付息付费工作。 

  (八)定期审核项目单位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完成报告。 

  (九)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十)配合审计部门对本地财务和项目单位进行年度审计。 

  (十一)参与上级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 

  第十二条 旗县项目执行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地区日元贷款项目执行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负责落实本地区日贷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任务和作业设计。 

  (三)负责落实本地配套资金和按时足额到位。 

  (四)组织本地区项目工程和货物的招标采购与分配工作。 

  (五)定期编报项目进度报告争项目完成报告。 

  (六)负责对本地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 

  (七)参与监督检查本地区项目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八)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九)做好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汇总、上报本地区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实行贷款按计划核定、提款按比例支付、配套资金由当地解决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贷款按计划核定,是指根据贷款协议规定,贷款的使用额度不能超过转贷协议金额,贷款的使用范围不能超出贷款协议的规定范围,贷款的最后一次提款(支付)日期应不迟于自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8年,即应不迟于2010年10月27日。 

  第十五条 提款按比例支付,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户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和结算各项费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评估备忘录中规定的日元贷款支付比例及国内配套资金的配套比例,即国际招标采购货物及劳务费用部分,日元贷款支付100%;国内招标及自行采购工程、货物及劳务费用部分,日元贷款支付88%,国内配套资金支付12%(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 配套资金由当地解决,是指本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全部由项目区盟市旗县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七条 风沙治理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国内配套资金、项目区农民劳务折资等。 

  第十八条 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提款报帐,采用特别帐户程序和费用报表SOE表(见附件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和盟市旗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建设单位,应在当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设外币账户或人民币专用帐户,用于核算上级下拨的外币或人民币资金。 

  第二十条 开设配套资金帐户,自治区、盟市旗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建设单位,应在当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设国内配套资金帐户,专门用于核算国内配套资金的拨入与拨出。 

  第二十一条 特别帐户提款分为首期付款、续付款和返回列支三个阶段。 

  (一)首期付款,相当于项目开工预付款或项目启动周转金,金额一般为项目执行第一年3—4个月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量且不能超过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 

  (二)续付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根据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提款申请首期付款后,即进入续付款阶段。在续付款阶段,日方根据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用款申请不断补足首期付款所减少的资金,直至尚未支付贷款余额为首期付款的两倍。 

  (三)返回列支,尚未支付贷款余额为首期付款的两倍时进入返回列支阶段。在返回列支阶段,日方只支付贷款申请额的一定比例,按照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原则,一般的返回列支比例为三分之二。 

  (四)在续付款阶段并口返回列支阶段,资金申请次数一个月最多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贷款提款报帐的步骤: 

  (1)建设单位和农户向旗县项目执行办公室提出提款报帐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旗县项目执行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提交旗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上报; 

  (3)旗县项目管理办公室经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上报盟市项目执行办公室; 

  (4)盟市项目执行办公室经审核签字、盖章后,提交盟市项目管理办公室; 

  (5)盟市项目管理办公室经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 

  (6)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经审核签字、盖章后,提交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 

  (7)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经审核无误后,向采购代理公司提交有关提款报帐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拨付贷款资金的工作步骤: 

  (1)国际招标采购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授权采购公司通知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具信用证或进行拨款。 

  (2)国内招标采购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向自治区外管局申请结汇后,直接付款给中标供货单位。 

  (3)自行采购部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程进度和项目资金需求,拨付给盟市项目管理办公室。 

  (4)盟市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所属旗县工程进度和已批准提款报帐材料给旗县项目管理办公室拨付日元贷款回补资金;  

  (5)旗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将贷款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或农户。 

  第二十四条 提款报帐支付方式: 

  (一)归垫支付方式,指根据债务代表人的申请,直接将款项支付给项目单位,用于偿还已用自有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咨询服务或培训等款项。 

  (二)直接支付方式,指根据债务代表人的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将货物及工程等款项,直接从特别账户中付给供货商、承包商或受益人。此方式用于通过国内竞争性招标和询价采购的合同付款。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指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中标合同,采用开具信用证结算方式付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旗县项目执行办申请报帐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款报帐申请书(见附件2)。 

  (二)与旗县项目执行办签订的造林合同(第一次报帐时提供)。 

  (三)与旗县项目管理办签订的贷款合同(第一次报帐时提供,样本见附件5) 

  (四)发生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国内配套资金帐户银行对帐单。 

  第二十六条 农户向旗县项目执行办申请报帐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款报帐申请书(见附件2)。 

  (二)与项目执行办签订的造林合同(第一次报帐时提供)。 

  (三)与项目管理办签订的贷款合同(第一次报帐时提供,样本见附件五) 

  (四)发生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盟市项目管理办向自治区项目执行办申谙报账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款报帐申请书(见附件2—2)。 

  (二)特别帐户支付概要表SOE表(见附件3)。 

  (三)支付分类明细表(见附件4—1、4—2、4—3、4—4) 

  (四)资金需求预测表(见附件6):根据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执行办公室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由旗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执行办公室或建设单位编制。 

  (五)旗县林业部门出具的整地验收报告、盟市旗县林业部门出具的造林验收报告、自治区林业厅出具的保存率验收报告(见附件7—1、7—2、7 3、7—4)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林业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林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的,自治区项目管理办视同验收合格并办理资金拨付)。 

  (六)国内招标、询价采购的货物、劳务或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 给参与植树造林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经旗县项目管理办和项目执行办对造林地整地情况检查验收后,支付贷款总额的40%; 

  第二阶段在植树造林6个月后,经项目管理办和项目执行办检查验收当年造林成活率能达到70%--85%,交付贷款总额的40%; 

  第三阶段当造林的第三年,经项目管理办和项目执行办检查验收造林保存率能达到70%以上,支付贷款总额的20%。 

  第二十九条 旗县项目执行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和还款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风沙治理项目劳务费支付专用凭证》(见附件七)和《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收款专用凭证》(见附件八)。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三十条 本项目的设备、物资或劳务的采购,分为外币合同采购和非外币合同采购两种形式。 

  第三十一条 当外币合同采购金额超过5亿日元时,需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公司应将标书、评标报告及商务合同等报JBIC审批。 

  第三十二条 当外币合同采购金额低于5亿日元时,可按JBIC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当非外币合同采购金额超过5亿日元时,需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LCB)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公司应将标书、评标报告及商务合同等报JBIC审批。 

  第三十四条 当非外币合同采购金额低于5亿日元时,可按JBIC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自行采购。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全部计入工程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计费、施工费、咨询费、培训费、财务费用、采购代理费、监督检查费、竣工验收费等。 

  第三十六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范围和用途。日元贷款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直接营林生产,林道修建,苗圃建设,林木管护,生态效益监测,设备及物资采购,技术推广及培训,宣传,农民劳务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下列支出,不得用日元贷款(只能用配套资金)支付: 

  (1)各级项目办和项目执行办的行政管理费用; 

  (2)涉及项目的各种税费及关税; 

  (3)购买土地和其他不动产; 

  (4)赔偿;  

  (5)劳务捐赠;  

  (6)出国考察; 

  (7)其他间接费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执行办公室为组织布管理项目建设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取暖费、水电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办公费、外事接待费、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 财务费用,是指项目区政府和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日元贷款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转贷手续费、采购公司委托代理费、汇兑净损失等。 

  第四十条 培训费,是指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期内对项目技术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受益群众进行的各种技术和相关业务培训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咨询费,是指建设单位向有关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科学技术、造林施工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各级项目办和执行办应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待摊费用等。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四十四条 存货包括种苗、化肥、水泥等各种库存材料。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杂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管护及税金等计价;自制的,按照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上所列金额加本单位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或估价计价。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领用的专用工具及其他生产器具,可按收益对象一次或者分期摊入植树造林成本。 

  第四十六条 单位对存货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仪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用具等。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要切实加强对盟市旗县项目管理办、项目执行办和建设单位财务收支的监督。对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五十条 盟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旗县项目管理办及建设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定期对有关情况进行专门抽查。 

  第五十一条 盟市旗县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执行办公室和建设单位,在项目执行中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五十二条 按照项目的要求,国家审计署委托自治区审计厅,对自治区、盟市、旗县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执行办公室和建设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年度审计。每年9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JIBC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 

  第十章 财务报表管理 

  第五十三条 盟市项目执行办公室,每年的2月20日和7月20日之前,必须向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执行办公室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和会计信息资料。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按规定每半年向财政部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北京代表处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十四条 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见附传9—1、9—2)、贷款协议执行情况表(见附件10)、项目进度表(见附件11)、专用帐户情况表(见附件12)、配套资金情况表(见附件13)费用支出报表汇总表(见附件14)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一章 附 剐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项目区盟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比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财世字[1999]第165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项目贷款协议和项目备忘录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