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直属单位 > 林业国际合作援助项目办公室 > 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林业国际项目办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管理办、项目执行办

  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执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外函[2005]301号 

  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了规范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曰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日元贷款内蒙古风沙治理项目的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官方开发援助贷款采购导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元贷款内蒙古风沙治理项目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封沙育林、防风固沙林、苜蓿基地、采种基地、药材基地、育苗基地、打井、架电、修路及林业生产用房等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货物,包括各种设备设施、种苗、农药、化肥、保水剂、网围栏及各种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人工等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项目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公正原则。 

  第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工程、货物或服务招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服务的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六条 本项目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计划,要按年度、以旗县项目区为单位,由旗县项目执行办编制。 

  第七条 项目采购计划要以《项目谈判备忘录》中的采购清单为依据,按照自治区项目执行办颁发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编制。 

  第八条 旗县项目执行办编制的年度采购计划要送同级项目管理办审核确认,经盟市项目执行办审查、汇总,同级项目管理办确认后报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审核、汇总,自治区项目执行办汇总后报自治区项目管理办。 

  第九条 未经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和执行办共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采购清单和采购计划。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项目采购组织机构包括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厅、采购代理公司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本项目采购的财务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制定采购政策和规章;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批复当年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组织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活动;办理采购资金拨付;办理其他有关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 自治区林业厅是本项目采购的业务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编制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年度计划;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组织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活动;办理其他有关采购事务。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公司是按照有关要求公开招标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国际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活动:编写国际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商务标书;负责刊登招标公告;负责办理进口货物的有关报关手续;协助自治区财政厅办理提款报账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本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是项目受益人,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向旗县项目执行办、管理办报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编写国际、国内招标采购货物的技术标书;参与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分散采购活动;组织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本项目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 

  第十六条 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由自治区项目执行办、管理办通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植物组织培养室、温室及配套、种苗保湿保温运输车、免耕牧草播种机、割草机、搂草机、打捆机等(详见附表1)。 

  第十七条 下列货物或者服务,通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穴灌设备、半固定式喷灌设备、推土机、平地机、烘干机、叉车、农用拖拉机、植树机、喷播机、喷药机械、植树开沟机、打孔机、农机运输车、皮卡、工程运水车、民工运输车、牧草运输车、活动板房、药材加工设备、种子加工设备、扬水站及设备(包括干渠、斗渠、农渠)、苗圃设备、GPS系统、通讯设备、计算机、复印机等(详见附表2、3)。 

  第十八条 下列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通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或项目实施单位询价方式采购:封育治理、防风固沙林、苜蓿基地、柠条采种基地、药材基地、育苗基地、作业主道、作业辅道、林业生产用房、组合井、机电井A、机电井(详见附表4)。 

  第十九条 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由项目实施单位分旗县项目区、分年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高压输电线路、380KV低压输电线路、变压器(50KVA)、变压器(100KVA)、变压器(150KVA)、变压器(500KVA)、移动发电车(详见附表5)。 

  第五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 采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当地财政和林业部门参与招标采购活动,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下列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第十三条”所列举的国际招标采购的货物;“第十四条”所列举的农用机械设备、车辆、GPS系统、通讯设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下列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按旗县项目区、按年度采用分散采购方式:“第十八条”中未列举的“第十四条”的其余内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列举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分包。分包情况请见附表1、2、3、4、5(初步方案)。 

  第六章 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国际、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采用国际、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国家、省级以上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未退还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每日应支付千分之五的资金占用费。 

  第八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二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四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评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七条 本项目货物服务招标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桷、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四十九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五十一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五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九章 询价采购 

  第五十五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五十七条 询价函。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货商,以书面形式发出询价函,或在当地报刊上刊登询价采购广告。 

  第五十八条 报价单。询价函发出后,必须有三家以上供货商以书面形式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单价、供货单位、交货地点、时间等。 

  第五十九条 评审。由询价小组对供货商的报价进行评审,评审过程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评审结束后要形成详细评审报告。 

  第六十条 确定成交供货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并签订供货合同,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货商。 

  第六十一条 发票。供货商按合同规定按时供货后,必须开具正规发票。询价采购的所有原始凭证由旗县执行办或项目建设单位存档,以接受自治区、盟市项目办及日方的检查。 

  第十章 采购合同 

  第六十二条 本项目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货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第六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六十四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货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货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货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采购合同白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旗县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货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十八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如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