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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林业国际项目办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风沙治理项目执行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全面实现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的各项指标,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内蒙古风沙治理项目评估备忘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自治区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区的各级项目执行机构、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等规章制度;遵循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内蒙古风沙治理项目评估备忘录》等有关规定;正确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第四条 日元贷款项目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盟市和旗县政府对日元贷款项目的实施负总责。项目实施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实施组织管理、落实项目年度检查、项目作业设计的管理和项目施工的检查验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财政、林业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协调上下级和各部门之问的关系,保障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督促贷款人接时偿还贷款,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执行办公室,作为同级项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管理全区日元贷款项目的债务管理与账户管理。 

  (二)审核确定全区年度资金使用预算,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三)督促项目区各级政府及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和按时还贷。 

  (四)负责贷款资金的提款报帐和资金的拨付工作。 

  (五)负责制定、布置、汇总、上报各种财务会计报表。 

  (六)负责全区的债务分割与还本付息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项目设备和物资的招标采购与分配。 

  (八)审核项目执行办汇总的全区进度报告和完成报告并定期上报。 

  (九)负责监督检查全区项目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十)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十一)配合项目执行办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 

  (十二)负责对项目区财会人员的财政、财务业务培训。 

  (十三)做好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区项目执行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三)督促项目区各级政府和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及按时还贷。 

  (四)负责组织项目设备和物资的招标采购与分配。 

  (五)定期编报项目区汇总的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完成报告。 

  (六)负责组织对全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 

  (七)配合管理办搞好全区项目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九)负责对项目区有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十)做好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三、盟市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管理本地区日元贷款项目的债务管理与账户管理。审核确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预算,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二)负责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督促项目区各旗县落实配套资金和按时还贷。 

  (三)审核上报所属项目区旗(县)提款报帐材料和拨付资金。 

  (四)配合搞好参与本地区项目设备和物资的招标采购。

  (五)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各种财务会计报表。 

  (六)负责本地区债务割和还本付息工作。 

  (七)定期审核上报本地区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完成报告。 

  (八)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项目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九)配合审计部门对本地区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十)配合上级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 

  (十一)做好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四、盟市项目执行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地区项目执行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负责落实本地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任务和作业设计。 

  (三)督促项目区各级政府和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和按时还贷。 

  (四)配合搞好本地区项目设备和物资的招标采购与分配。 

  (五)定期编报本地区汇总的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完成报告。 

  (六)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地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 

  (七)配合搞好本地区项目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监督检查工作。 

  (八)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九)做好资金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五、旗县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管理本地区日元贷款项目的债务管理与帐户管理。 

  (二)审核确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预算,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三)负责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和按时这贷。 

  (四)审核上报项目单位编制的提款报帐材料。 

  (五)负责向项目实施部门和农户拨付贷款资金。 

  (六)配合搞好为本地区项目设备和物资的招标采购。 

  (七)负责审核、上报项目单位各种财务会计报表。 

  (八)负责管理本级还款准备金帐户和还本付息工作。 

  (九)定期审核上报项目单位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完成报告。 

  (十)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十一)配合审计部门对本级财务和项目单位进行年度审计。 

  (十二)配合上级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 

  六、旗县项目执行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地区项目执行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负责落实本地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任务和作业设计。 

  (三)负责与参与造林的农户或单位签定造林合同,组织项目培训和技术推广。 

  (四)督促本级政府和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和按时还贷。 

  (五)组织和参与本地区项目设备和物资的招标采购与分配。 

  (六)协助项目单位定期编报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完成报告。 

  (七)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地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收益监测和后期评估。 

  (八)配合项目管理办对本地区项目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十)做好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区乡(镇、苏木、林场)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村民和个体承包者进行造林施工,签定责任权益合同,核定劳动报酬,负责本乡(镇、苏木、林场)范围内造林任务的完成和林地管理等。 

  第三章 项目作业设计管理 

  第八条 造林作业设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由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年度作业设计以乡(镇)为单位分项目编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技术标准,实行造林项目作业设计质量负责制。 

  第九条 作业设计必须在施工作业上一年度内完成,经盟市项目执行办组织技术力量进行现地初审后报自治区项目执行办,经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委托设计单位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审批。没有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条 造林作业设计以批准的造林总体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上级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为依据,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定、标准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在外业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严禁不做外业调查在室内直接利用地形图设计以及边施工边设计,先施工后设计。设计中的小班必须用GPS定位,并完成建设前的原始地貌图片记录和建设单位与农户基本情况登记。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造林合同制管理。项目区各旗县与项目、建设单位或农户签定造林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造林面积、作业方式、造林时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坚持分类经营、定向培育、科学栽植、适地适树、精心管护的原则。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第十三条 强化造林作业工序管理。严格执行造林作业设计进行施工。整地、栽植、补植和抚育等每项作业都要在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对作业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立即返工。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整地方式,尽量采用局部整地方式,保留原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坡度15度以上坡地造林禁止全面整地。 

  第十五条 要认真够好起苗、分级、运输、假植、栽植等各生产工序的管理,按有关规程、标准、细则所规定的生产程序实施作业,保证苗木的形态、生理、活力指标,避免菌根暴露时间过长、苗木失水、栽植不规范等严重影响成活的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造林后的补植补播工作。凡当年造林成活率达不到造林合同规定合格标准的需补植补播地块,要在下一年度内进行及时补植补播,使其尽快达到项目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五章 抚育管护 

  第十七条 要全面加强新造林地的抚育管护工作,严格执行造林作业设计文件要求的生产作业内容和规格标准,及时实施扩穴培土、浇水施肥等抚育作业。 

  第十八条 项目区必须严格执行禁牧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实行全面禁牧、休牧、轮牧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在项目区增加机械围栏等护林设施,加强新造林地保护。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新造林管护责任制,做到管护措施到位、管护人员到位、管护经费到位、管护责任到位。 

  第六章 检查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对象为项目区当年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历年项目实施保存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的结果是各级财政部门拨付项目报帐资金的主要依据,也是各级项目办制定下年度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级项目执行办负责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分为施工作业检查、年度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三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检查实行旗(县)级100%自查和自治区与盟市复查两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检查工作由旗(县)级项目执行办负责组织,旗(县)财政局参与,成立专门检查组,吸收项目建设有关人员参加。在项目一个作业工序完成后(例如:整地、栽植等)进行全面自查,并依自查结果建立项目建设台账,自查完成后将结果报盟(市)项目管理办和项目执行办审核。 

  第二十五条 年度检查验收在旗(县)级全面自查的基础经盟市审核后上报自治区进行复查。旗(县)项目执行办依据自治区项目执行办的复查验收结果编制项目报帐申请材料,不合格部分不予报帐。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全部结束后,经盟(市)级和旗(县)级两级共同组织全面自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自治区级项目执行办,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自治区项目执行办负责组织,项目管理办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以旗县为单位,分别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检查验收比例不低于10%。若日方另存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检查验收组织要建立严格的检查验收工作责任制,实行检查验收跨期、跨级质量责任追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检查验收依据 

  1.自治区项目执行办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文本; 

  2.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行业标准(规定)和自治区地方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检查验收时间要求 

  1.施工作业检查以乡镇为单元在项目一个作业工序完成后及时进行,最迟可延至完工后的半个月内组织检查。 

  2.年度检查验收要求:旗县级自查必须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级复查从10月初开始,10月底完成。 

  3.采种基地、育茁基地和辅助设施、设备建设的竣工验收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人工造林项目和封山(沙)育林项目除进行施工作业检查、年度检查验收和竣工检查验收外,3年后分别进行保存率和成效实绩的检查、复查、核查。 

  第三十条 检查验收成果汇总与管理 

  (一)检查成果包括: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用文字和表格分述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检查结果分析与评价、存在问题与建议。 

  (二)为便于自治区抽查,受检旗(县)应整理自查报告及相应的报表(包括计算机软盘和检查验收记录)。 

  (三)各级项目执行办要保证检查验收工作质量,对检查验收成果资料要做到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 

  (四)各级项目执行办要充分依靠林业设计单位及本部门的有关职能单位,建立专业的检查验收队伍,配备技术精干、工作严谨、作风过硬的人员,同时抓好业务培训工作,保证高质量地完成检查验收工作。 

  (五)检查验收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保持检查专业队伍相对稳定,要建立完整的检查验收成果技术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奖惩措施 

  对项目抽查合格、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工程任务和质量完成差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返工整改。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盟(市)、旗(县)项目执行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执行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