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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林业国际项目办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项目执行办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林计发[2001]296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盟林业局: 

  为了规范日元贷款内蒙古植树造林项目的管理,使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日元贷款内蒙古植树造林项目(以下简称“造林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标,依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植树造林项目会谈备忘录》和《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特别帐户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于日元贷款内蒙古植树造林项目,造林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林、种苗工程建设、设备及物资采购、技术、培训等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林业厅是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颁发有关造林项日的业务管理政策制度,指导和督促各级项目执行办公空。(以下简称项目执行办)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项目执行办会同项目管理办负责组织制定年度造林施工计划、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和投资计划,并下发到项目区各盟市(以下简称“盟市”)分解细化执行。 

  第五条 项目区各盟市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未经自治区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有关计划指标。各盟市项目执行办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将有关指标分解落实到项目区各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 

  第六条 项目区旗县项目执行办会同项目管理办编制年度施工设计和物资采购计划,报经盟市项目执行办和项目管理办审核批准后,上报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和项目管理办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和参与植树造林的农户,在物资设备的采购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自治区批准,不得突破采购清单范围。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由计划、财政、林业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项目总体方案及相关政策方针,审查批准项目总体规划、可行件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协调上下级和各部门之问的关系,保障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督促贷款人按时偿还贷款,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执行办公室,作为同级项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与上级财政部门签订日元贷款转贷协议;管理本级日元贷款项目账户;逐级向上申请提款,逐级向下进行债务分割,定期核对贷款债务;管理本级项目还款准备金账户,负责本级项目的还本付息工作;定期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财务报告;配合同级和上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做好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参与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等。项目执行办公室具体职责为:编制本区域内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的请款材料,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提款;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向下一级财政部门拨付贷款资金;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向下一级财政部门分割债务和核对债务;协助汇总财务报表和监督下级财务活动;协助制定本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搞好会计核算、会计档案及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并协助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等。 

  第十条 项目区乡、镇、苏木可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村民和个体承包者进行造林施工,签定责任权益合同,核定劳动报酬,负责本乡(苏木)范围内造林任务的完成和林地管理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系统及管理 

  第十一条 参与植树造林的农民或个体承包者向旗县日元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提出造林申请,经旗县日元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签订造林合同(造林合同格式见附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参与植树造林的农民或个体承包者向旗县日元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经旗县日元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格式见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植树造林人造林所需种苗原则上自行解决,但所使用的种苗质量、标准须经旗县日元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或由其委托乡(苏木)项目实施机构检验认可。 

  第十四条 植树造林人造林所需种苗不能自行解决的,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乡(苏木)项目实施机构或旗县日元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提出所需种苗数量、品种,由乡(苏木)项目实施机构或旗县日元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按照《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植树造林人按照造林设计文件进行造林施工。 

  第十六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日元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及乡(苏木)实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造林施工情况进行联合抽查和全面自查。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本项目的日元贷款资金采取“特别帐户付款+费用报表”方式,具体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章 项目审计 

  第十五条 自治区政府委托自治区审计厅对项目进行一年一度的审计工作。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和项目管理办负责提供全区和本级有关月报、季报、年报和凭证;盟市项目执行办和项目管理办负责提供全盟和本级有关月报、季报、年报和凭证;旗县项目执行办和项目管理办负责提供全旗县和本级有关月报、季报、年报和凭证。 

  第十六条 自治区审计厅每年9月底以前,负责向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财政部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同时给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七章 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及管理 

  第十七条 植树造林项目的实施要实行监理制度,即聘请工程质量监理员进行监理,层层把关,互相监督。聘请的监理员需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查认定,主要职责是对各盟市、旗县施工设计质量审查、开工发布、总体施工质量监督把关。 

  第十八条 自治区、盟市项目执行办和项目管理办对项目区旗县的项目执行情况、施工质量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根据《项目质量评定标准》对各旗县施工质量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估;旗县项目执行办和项目管理办负责对本旗县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并根据《项目质量评定标准》对各乡(苏木)项目实施质量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实行实施工序质量把关制。项目区旗县项目执行办应向各实施村(嘎查)派驻工序质量把关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对苗木、整地、栽植等各道施工工序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建立并推行农户手册管理制度。手册明确项目区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户具有的权利、义务、责任,记录各施工农户和个体承包者的有关植树造林情况,以备各级抽查,以及作为向农户兑现资金的依据。 

  第八章 项目监测体系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三级监测网络体系,即以自治区级监测中心为核心监测中心——观测站——固定样地(观测点)体系。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的第三年、第六年、第九年分别就项目区的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如水土流失状况、空气质量变化、土壤质量变化、动物数量变化、水质变化)、当地经济变化状况等进行监测。 

  第九章 项目信息数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项目信息数据库,采取微机网上管理,实现信息准确快速传递。 

  第二十四条 信息数据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技术资料、图像资料、财务资料、效益资料、水文资料、气候环境资料、社会经济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指定专人管理,确保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延续性和安全性。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项目区盟市旗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