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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元贷款内蒙古自治区风沙治理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林业国际项目办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日元贷款内蒙古风沙治理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外[2008]407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林业局,中机国际招标公司、五矿国际招标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日元贷款内蒙古风沙治理项目和植树造林项目提款报账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我厅根据财政部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日元贷款内蒙古风沙治理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日元贷款内蒙古植树造林项目提款报账参照本办法执行。现将修订后的提款报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日元贷款内蒙古自治区风沙治理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日元贷款内蒙古风沙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风沙治理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财政监督,规范贷款资金申请和支付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下简称“JBIC”)《关于内蒙古风沙治理项目贷款协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风沙治理项目评估备忘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特别账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各主要部门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职责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作为自治区政府国外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本项目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办理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工作。  

  2、负责制定本项目的管理原则,制定提款报账办法等基本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和指导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区盟市、旗县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提款报账、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3、财政厅是本项目的提款签字人,负责向JBIC提款报账。审批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贷款资金支付。负责管理特别账户,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提款报账、贷款资金支付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4、根据贷款资金支付进度,负责债务分割和还本付息工作。  

  5、参与土建、设备的招投(评)标工作,并审核确认总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补遗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报告、评标(结果)报告及合同文本等。  

  6、会同“采购公司”负责编制年度审计专用账户报表。  

  7、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8、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工作。  

  9、负责对项目执行办、盟市旗县、项目单位、中标商及“采购公司”的财会人员进行财会业务培训。  

  10、督促项目区盟市旗县落实配套资金和按时偿还贷款。  

  11、办理其他应由财政厅负责办理的有关事宜。  

  二、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以下简称“执行办”)的工作职责  

  1、负责督促落实项目区盟市旗县已承诺的配套资金,督促和监督贷款资金和国内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2、审查并确认贷款资金的年度提款计划和采购计划。  

  3、协助“采购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的国外培训工作。  

  4、组织并上报相关人员国外培训计划。  

  5、负责编制项目半年度和年度进度报告,按时分别报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抄送财政厅。  

  6、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  

  7、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  

  三、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向财政厅出具贷款项目的还款承诺。  

  2、办理本地区日元贷款、赠款的再转贷、偿还、统计、监测等工作。并负责向财政厅备案再转贷协议和项目单位提供的有效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等有效法律文件。  

  3、审核上报项目单位提交的提款报账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原始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负责督促落实已承诺的配套资金,管理并指导贷款资金和国内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5、参与土建、设备及材料的招投(评)标工作。  

  6、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  

  7、参与项目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  

  8、负责向项目单位进行债务分割,及时向财政厅还本付息付费。  

  9、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应负责办理的事宜。  

  四、“采购公司”的工作职责  

  1、负责向“JBIC”北京代表处提交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2、负责组织土建和设备合同包的招标、评标工作。  

  3、负责向财政厅报送土建、设备招(评)标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对外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负责向“JBIC”北京代表处和商务部机电司报送有关土建、设备合同包的批文,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5、负责向中标商发送中标通知,会同项目单位与中标商签署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执行。  

  6、负责向中国进出口银行转报提款报账材料,并协调有关事宜。  

  7、受财政厅委托对外开具信用证并向中标商支付贷款资金。  

  8、协助财政厅编制年度审计专用账户报表。  

  9、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10、在合同执行和资金拨付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负责向财政厅反映有关情况。  

  11、配合财政厅和项目单位办理其他未尽事宜。  

  第二章 提款报账范围和支付比例  

  一、提款报账范围  

  1、报账范围: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及直接采购的造林及植被覆盖,国际、国内竞争性招标及询价采购的附属设施建设及设备,经财政厅审核批复的人员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2、造林及植被覆盖  

  ①项目区造林种草:包括种植生态公益林(包括封沙育林草和营造防护林)、苜蓿采种基地、甘草基地、间作饲草林及药材等。  

  ②项目区种苗基地:包括建设育苗基地和柠条采种基地。  

  3、附属设施设备  

  项目区设备设施建设:灌溉设备1102套,输水管道520千米,育苗设备28套,农用机械142套,输变电系统179套,输电线路584千米,工程机械44套,牧草采收加工设备184套,森防监测设备48套,网围栏390千米,自动化办公系统4套,检验设备3套,道路工程340千米,土建工程3300平方米。  

  4、人员培训:在贷款协议规定限额之内的,特指自治区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区盟市旗及项目实施单位利用日元贷款在国内或派遣有关人员在国外进行培训。报账范围国内培训费,国外培训费、国际旅费、生活费及专家酬金等。  

  二、支付比例  

  1、以ICB方式采购的相关设施的支付比例为100(%)  

  2、造林、植被覆盖及相关设施的支付比例为88(%)  

  3、人员培训的支付比例为100(%)  

  三、不能用贷款支付的费用范围:  

  (a)一般管理费  

  (b)税费及关税   

  (c)土地及其它不动产的购置  

  (d)赔偿  

  (e)分派劳务  

  (f)其它间接费用  

  四、报账时限:  

  项目建设期限:2003年——2007年。  

  提款报账期限:2003年3月——2009年7月。  

  第三章 提款报账申请的支付流程  

  一、提款报账申请流程  

  按照财政部和“JBIC”特别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贷款资金申请流程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商向旗县项目执行办提交按本办法规定格式编制的提款报账申请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具体格式附后)。  

  2、旗县项目执行办审核确认后,附公函转报旗县项目管理办。  

  3、旗县项目管理办审核确认后,附公函转报盟市项目执行办。  

  4、盟市项目执行办审核确认后,附公函转报盟市项目管理办。  

  5、盟市项目管理办审核确认后,附书面申请函转报财政厅。  

  6、财政厅审核确认后,附书面申请函转报“采购公司”。  

  7、“采购公司”审核确认后,附书面申请函转报中国进出口银行。  

  8、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核确认后,附书面申请函转报“JBIC”北京代表处。  

  9、“JBIC”北京代表处经审核无误后,将提款报账材料提交给“JBIC”东京总部。  

  二、贷款资金回补流程  

  1、“JBIC”东京总部向中国银行东京支行支付贷款资金。  

  2、中国银行东京支行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特别账户支付贷款资金。  

  3、财政厅向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回请人员培训款,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向财政厅在本地开设的专用账户支付贷款资金。  

  三、贷款资金拨付流程  

  按照财政部和“JBIC”特别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土建、设备合同采购和人员培训部分,采用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  

  1、土建和设备合同采购部分,财政厅根据审核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商提交的提款报账材料向“采购公司”出具支付通知单,“采购公司”根据支付通知单,将款项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商。  

  2、人员培训部分,财政厅根据审核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自治区项目执行办提交的提款报账材料,将款项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自治区项目执行办。  

  第四章 提款报账表格和应附的证明资料  

  一、造林植被覆盖及设备合同:  

  1、应提交的表格  

  (1)提款报账申请书(见附件1)  

  (2)支付一览SOE表(见附件2)  

  (3)用款计划表(见附件3)  

  (4)分类明细表(见附件4)  

  2、应附的证明资料  

  (1)中标通知或造林合同复印件(第一次报账时提交)  

  (2)授权书(见附件5)  

  (3)面函(见附件6)  

  (4)形式发票(见附件7)  

  (5)支付证书(见附件8)  

  (6)设备验收单  

  (7)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北京代表处的确认件(如有)   

  二、人员培训  

  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款报账申请书(见附件1)  

  (2)财政厅批复的国内、国外人员培训计划  

  (3)国内、国外人员培训合同或有效证明材料  

  (4)费用开支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填报要求  

  1、提款报账申请材料,必须附项目单位和旗县盟市财政局的申请公函。  

  2、提款报账申请材料附表,必须加盖项目单位和盟市财政局的公章。  

  3、提款报账申请材料,必须提交1式5份。  

  4、提款报账申请材料,必须提交电子版本。  

  5、提款报账申请材料,必须按照本文所附的有关格式上报。  

  第五章 附则  

  1、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2、本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比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财世字[1999]第165号)执行。  

  3、本办法中未尽事宜,请按项目贷款协议和题目备忘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4、日元贷款内蒙古植树造林项目提款报账比照本办法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内财外[2001]9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内财外[2005]394号)同时废止。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提款报账申请书  

  2、支付一览SOE表  

  3、用款计划表  

  4、分类明细表  

  5、授权书参考样本(在中行第一次报账时提交)  

  6、面函参考样本(每次报账时给中行提交)  

  7、发票参考样本(每次报账时给中行提交)  

  8、支付证书参考样本(每次报账时给中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