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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1-06-10     来源:      作者: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厅发〔200854

2008926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全面有序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20088月至200812月,主要完成以下三方面工作:

  ()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各盟市、旗县、所有涉及林改工作的苏木乡镇,都要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林改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各盟市、旗县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全区上下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抓林改,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高位推动、强势推进的工作局面。

  ()宣传发动,开展培训。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都要分别制定宣传、培训计划,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先行实施。

  坚持舆论先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政策,并贯穿于林改的全过程,做到家喻户晓。通过宣传动员解决改革中的思想认识问题,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和踊跃参与改革。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要召开改革动员大会,对本地区林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培训等方式,按照自治区培训到盟市、旗县,盟市培训到旗县、苏木乡镇,旗县培训到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原则,自上而下、逐级开展培训,使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以及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农牧民掌握有关的政策法规、改革方法和操作程序。

  ()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集体林地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农牧民对改革的意愿和要求。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社会条件、不同森林资源状况等,研究制定科学的改革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主体改革

  20091月至20126月,分步推进主体改革。2009年全面完成商品林、商品林宜林地改革,同时规范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林地、林木承包关系。20101月至20126月,积极稳妥推进公益林、公益林宜林地改革。主体改革内容包括:

  ()明晰产权。林地承包经营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操作程序:

  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2、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式样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林地承包经营涉及地上林木的,要结合林木状况和当地实际,把林木纳入林地承包程序同步操作。

  ()实地勘界。按林权登记内容,林业部门要派出熟悉农村牧区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深入到改革第一线,与农牧民共同勘界确权,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确。

  ()登记发证。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林权登记图、表、册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要求填写。

  ()处理林权争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互谅互让、依法依规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调处。各级林权管理机构按照《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林权争议调处事宜。

  ()建立档案。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林改档案,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三、全面实施配套改革

  在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逐步开展配套改革,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集体林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落实三权,保障农牧民权益。

  1、放活经营权。林业部门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的具体办法。

  2、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主要方式包括:

  (1)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牧户经营。

  (2)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3)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

  (4)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

  (5)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经营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

  (6)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地或林木资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

  3、保障收益权。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要逐步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完善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计划地扩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各地不得借改革之名,增加收费项目,加重农牧民负担。

  ()完善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1、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自治区森林覆盖率2050年达到27%的总体奋斗目标为依据,各级政府制定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与草原、耕地保护利用规划相协调。

  2、建立林地、林木流转制度。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拟定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实施。

  3、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由自治区发改、财政和林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制定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形成各级财政补偿和受益者补偿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机制。

  4、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投入补贴办法。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5、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修订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重新核定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

  6、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自治区《意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各级政府要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8、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

  9、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由自治区金融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林权抵押贷款办法。

  10、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政策性森林保险办法。

  ()规范引导,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

  1、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

  2、林业专业协会。引导农牧民成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联防协会、造林协会、种苗协会、花卉协会等群众性联合组织。

  3、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林业科技服务中心等。

  四、认真组织检查验收

  各级政府在林改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在主体改革结束时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方法。建立旗县自查、盟市复查、自治区抽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旗县自查。由各旗县组织,抽调本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本旗县林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提出旗县自查报告。

  盟市复查。由各盟市组织,抽调本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本盟市所辖旗县林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提出盟市复查报告。

  自治区抽查。由自治区组织,抽调本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全区旗县林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提出自治区抽查报告。

  ()检查验收内容。

  1、组织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林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情况;召开相关会议和印发相关文件的情况,以及出台的主要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的情况;开展相关培训和政策宣传的情况等。

  2、方案制定情况。主要是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林改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和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承包方案的制定情况;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要求等。

  3、实地勘界情况。主要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实地勘测林地面积和四至界线是否准确;勘界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林权公告资料是否齐全等。

  4、承包合同签订情况。主要包括承包到户情况;承包经营合同是否依法签订;合同内容是否依法规范完整等。

  5、林权证核发情况。主要包括林权证发放数量;林权登记程序是否合法;林权证相关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并符合政策规定;人、地、证、图、表、册是否相符等。

  6、林权纠纷调处情况。主要包括建立纠纷调处机制情况;林权纠纷发生案件件数、面积和已调处纠纷发生案件件数、面积情况等。

  7、档案管理情况。主要是林权档案建立和管理是否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的情况等。

  8、群众满意情况。主要是改革政策、程序、内容、方法、结果公开情况;农牧民对改革政策的理解与参与情况;农牧民满意度情况;农牧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是否提高等。

  ()总结表彰。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地要对林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开展回头看活动,及时查漏补缺,完善各项工作。对在林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地区、单位、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五、切实加强保障措施

  ()强化目标责任。林改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用制度进行约束。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要逐级签订林改责任状,层层分解任务,实行目标管理。把林改确权到户率、林权纠纷调处率、林权发证率、群众满意率列入各级党委、政府考核的主要指标。要落实工作人员责任制,建立责任跟踪和过错追究制度。同时,要建立督导机制,一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督导;二是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督导;三是政府督查室牵头督导;四是林业部门开展督导。

  ()加强工作力量。林改工作政策性、技术性、社会性很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骨干队伍。各地在抽调工作人员时,一定要选择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扎实的同志参加林改工作。

  ()保障工作经费。林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外业勘界、图、表、卡、公示、登记、建档、会议、宣传、培训、印制材料、设备设施购置、交通、通讯等必要的经费,按中央和自治区《意见》要求,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做好统计调度。统计调度管理是把握林改动态,加强指导的重要工作。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统计调度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按时上报林改的基本情况、进展程度、改革成效等各项统计信息,保证统计上报数据的客观、真实、有效。各级林改办公室要以林改动态、林改简报、林改信息、宣传网页等形式,及时沟通林改信息。

  ()加强指导服务。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大林改工作指导服务力度。一是层层下派指导组,形成自治区包盟市、盟市包旗县、旗县包苏木乡镇、苏木乡镇包嘎查村,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制度,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二是编制下发系列指导手册,为林改提供政策法律、操作程序、林权管理等全方位的指导材料。三是适时召开林改工作经验交流会,及时掌握各地林改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