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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龙在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暨林下经济现场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3-08-06     来源:      作者:

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暨 林下经济现场会总结讲话 

 

张建龙 

2012925 

同志们: 

    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暨林下经济现场会顺利召开,意义深远。昨天下午,与会代表考察了本溪县林下经济典型。今天上午考察了辽宁华润本溪三药有限公司,参观了药都规划馆,辽宁省、浙江省、甘肃省和辽宁省本溪市又分别作了典型发言,讲得很好,充分凝结着基层的创造、实践的探索和群众的智慧,对全面深化林改、发展林下经济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刚才,树丛局长代表局党组做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报告。树丛局长的讲话,全面回顾总结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就和经验,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战略高度,系统阐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渊源、思想传承,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发展林下经济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内涵丰富,论述深刻,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思想性,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坚定了我们继续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信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尽快向党委政府汇报,认真研究制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下面,我就贯彻落实树丛局长讲话精神,抓好重点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是落实和稳定农村林地家庭承包制度。落实和稳定好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确立农民作为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是党在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是深化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各地要高质量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任务。目前,一些省区市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进展情况与中央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尚未完成确权任务、或已经确权尚未发证的地方,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确权、发证按期实现两个95%,把林权证发成“铁证”。已经基本完成确权发证的地方,要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改革质量,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和检查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特别是对历史遗留问题、“三过”问题和承包经营纠纷、权属争议林地,要依法加大调解处理力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稳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和常态化工作,切实抓好落实。要不断强化林权保护工作,依法规范林权日常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强化林权档案管理,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要对侵犯农民林地林木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为农民放手经营林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林权流转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社会资本和各种生产要素“进山入林”的条件。但是,随着林权流转的开展,有的地方产权管理基础不牢,流转引发纠纷,影响林区稳定;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项目中存在强迫农民流转、暗箱操作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有的地方在流转中出现了投机性投资苗头,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和规范林权流转管理,是巩固林改成果,维护农民林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要坚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正确指导林权流转,做到“流不流转是农民的事,转多转少是市场的事,规不规范是政府的事”,既为投资者进入林业创造必要的条件,又要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林权流转的监管职责,抓紧制定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从制度上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防止合同条款不清、“一地多转”、权属不清及有争议的林地流转,防止以投资林业为名“炒买炒卖”林地,或者操纵价格进行投机活动,维护好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健全和规范林权交易市场体系,加强风险防范。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林权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监管工作。加强流转服务平台建设,保障林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是着力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全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把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保护农民不失山失地、优化组合生产要素、增强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管理和服务效率、实现现代林业经营的根本举措,不断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要着力打造五大体系,进一步引导农民开展合作经营,提高林业经营的组织化水平、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带动,千家万户共同参与的农村林业发展新机制。要积极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训,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管理人员掌握政策和经营技术,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扶持政策。要以200个农民林业合作组织示范县建设和1000个合作社标准化示范建设为抓手,发挥典型示范的作用。要与现行各项林业工作相对接,使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真正成为现代林业发展的主力军。 

    四是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下经济已经成为广大农民“不砍树也能致富”的生动实践。各地要深刻认识发展林下经济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切实增强做好林下经济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林下经济作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增收机会、巩固林改成果的战略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要积极争取以当地政府名义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要充分发挥林业部门在服务林下经济发展中的牵头作用。要在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当地林下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制订林下经济发展规划。要着力探索林业建设项目与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结合方式,扶持、引导林农发展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景观利用、林下产品采集加工等林下经济,大力培育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推动林下经济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发展。要注重挖掘和培养林下经济发展典型,形成一批真正实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产业得发展”,又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通过典型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发展模式,辐射带动林下经济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将启动“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命名一批示范基地,并争取中央财政启动林下经济发展试点专项补助。 

    五是不断完善各项政策。完善各项政策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重要保障。林地承包到户后,不能“一包了之”,各级林业主部门要迅速转变观念,设身处地考虑林农所急所需,积极与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和完善各项改革支撑政策。各地要积极向发改、财政等部门多做工作,争取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提高造林、抚育、种苗、林机等补助范围和标准,争取微小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加大林业投入力度,扶持林下经济发展、农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要切实改善林业融资服务,简化林业贷款评估程序和放贷手续,增加贷款贴息规模,扩大贴息范围。要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逐步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的担保和信用制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的规模和效益,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林业和林区。要加快推进森林保险工作,逐步扩大森林保险试点范围,提高保险保费补贴率,建立健全森林保险制度。各地在保险险种上要逐步地从单项险种过渡到综合险种,并探索推行省级统保。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扶贫开发、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举措,积极推进。要不断改革采伐管理制度,认真总结推广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公开采伐指标、简化申办手续,探索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落实好农民林木处置权。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各级林业部门必须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始终坚持高位推动,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完善工作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调动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承担起相关任务,形成强大合力,发挥整体效应。要不断加强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常设机构队伍建设。各地要明确林地承包经营管理、林权流转管理、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指导、林下经济发展、林权抵押贷款、资源评估、森林保险等管理职能,选优配强工作人员,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人干事,能办好事,为整体推进、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同志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我们要坚定信心,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努力开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局面,为建设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