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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确权发证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1-06-10     来源:      作者: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林地定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07〕50号)等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农牧民集体所有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林权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登记的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受理。林权管理机构受理林权登记申请,依法审查林权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于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对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准确,申请人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书不齐备、不合规,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缺失的,不得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审核。

  三公告。林权管理机构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权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权管理机构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四登记。对于林权合法有效,申请登记的林木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以及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的,林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