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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指南
发布时间:2011-06-24     来源:林业种苗站      作者:王阿萍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条件 

1.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或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

2.生产一般林木种子的,注册资金50万元;生产林木良种的,注册资金100万元。

3.生产林木种子应当具备有晒种台、仓储设施和加工设备;

4.具有经自治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技术人员1人以上,林业初级以上职称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1人以上。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请者按下面“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的规定,在投入生产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加工设备、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图解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苗木专用);

2.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晒场情况介绍和加工设备清单及产权证明;

6.林木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林木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或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证明;

8.生产用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9.生产林木良种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供林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条件 

1.经营一般林木种子的,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万元);经营林木良种的,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万元);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必要的仪器设备,有经自治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人员1人以上;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包装和贮藏设备,有林业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林木种子加工技术人员1人以上。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请者按下面“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的规定,在进行经营前6个月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图解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苗木专用);

2.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林木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5.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6.组织收购和经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林木种子的,需提供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收购单位的证明材料;

7.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需提供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经营林木良种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经营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供林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