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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时需办理哪些手续?
发布时间:2011-06-30     来源:鄂尔多斯市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站      作者:李强

  答: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征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五)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六)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七)有效的法人机构代码证; 

  (八)选址意见书; 

  (九)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