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征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五)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六)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七)有效的法人机构代码证;
(八)选址意见书;
(九)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