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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暂行)等四个林木采伐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2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内林资发[2010]99

各盟市林业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内蒙古林业监测规划院、内蒙古第二林业监测规划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措施,推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快现代林业发展,自治区林业厅制定了《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暂行)、《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暂行)、《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灌木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四个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自治区林业厅。

联系人:高娃 电话0471-2280322

邮箱地址:nmgzylzgaow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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