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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立项
发布时间:2014-06-20     来源:      作者:

              表4

         行政权力目录(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名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立项

类别

设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林业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31687号)。三、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要在盟(市)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部门立项。

范围对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办理科室

鄂尔多斯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中心

联办单位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标准

申报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申请表》;2、价格评估目的的行为批准文件;3申请方的机构证明材料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拟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位置、范围、类型和林权证或权属证明文件5申请方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6、当地评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注:另附办理流程图

旗县评估管理部门受理立项申请后,应在拟进行价格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所在的乡(镇、苏木)、村(嘎查)或林场,对评估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类型进行立项审定。需在盟市立项的,旗县要提出具体意见,上报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