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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供应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3     来源:中国林业网      作者: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农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计粮办[2000]241

(二○○○年三月十四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及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部署,实行“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是新形势下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的重要举措。为搞好退耕补助粮食供应,满足退耕区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需要,确保“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顺利实施,切实加强退耕补助粮食供应的有效管理,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   退耕补助粮食供应的基本原则

退耕补助粮食供应是“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在实施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由地方政府负责粮食供应工作,制定粮食供应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以国家制定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以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开展2000年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为依据,确保补助粮食的供应,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

(三)与扶贫攻坚和稳定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密切结合,统筹考虑。

(四)保证粮食数量、质量并及时兑付到农户,努力降低运作成本。

二、粮食供应标准和期限

退耕还林还草后的粮食补助标准,应根据农户退耕面积、当地实际平均粮食单产和还林还草情况综合确定。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的标准,长江上游地区300斤,黄河上中游地区200斤,省内可进行平衡安排。

粮食补助的期限,暂定5年,并根据试点情况,需要几年就补几年,以防止砍树复耕。

三、粮源安排

粮源由省级人民政府按就地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解决。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再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四、粮食的品种与质量

粮食供应的品种,由省政府根据退耕地区农民的生活习惯、退耕土地原种粮食品种、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等,合理确定粮食供应的品种及各品种的搭配比例,更好地满足退耕区农民生活基本需要。
供应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标准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区农民。

五、粮食供应工作的组织

(一)由各省级粮食部门根据省级政府确定的粮食供应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审核的省级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制定粮食供应的计划和方案,负责粮食供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的发放、兑付业务。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要根据林业部门对退耕还林还草进度、质量的检查验收凭证(如退耕还牧草的,要根据农业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区农户发放粮食。

(三)粮食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收购网点,本着就地就近,减少环节,保证质量,品种对路,价格合理,降低费用,加强服务的原则,采用计划安排、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招标等办法,保证粮食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到项目县(市)、乡(镇),并全额兑付到户。对没有收购网点的乡(镇),可增设临时供应网点,基本做到每个有补助粮食供应任务的乡(镇)设有一个供应网点,方便农民领取粮食。

六、粮食作价办法

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的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出库价格核定、粮食企业成本核算等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补助粮款的具体结算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七、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补助粮食的供应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供应工作。粮食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切实承担起补助粮食的组织供应工作,促进“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地方粮食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落实责任和任务。要加强内部监督,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确保做好粮食供应工作。

                               (来自中国林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