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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8-01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原则。

  (二)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原则。

  (三)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保护区自然资源本底调查、社会经济情况专项调查,以及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典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野外专项调查所需的专用材料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支出的补助。

  (二)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典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及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的专用材料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支出的补助。

  (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救护所需的简易救护设施、药品器械、饲料、燃料费等支出的补助。

  (四)与保护区保护、监测、管理等相关的设施维护,以及简易设施建设、小型设备购置费等支出的补助。

  (五)保护区管理人员管理培训、业务人员技术培训所需的培训费,以及科普宣教等公众教育所需的印刷费等支出的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第六条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抄报国家林业局。资金申请包括上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年度任务计划(包括本年拟支持的保护区数量、名称、主要保护对象、重点支出内容等,下同)、预计整合地方资金数额及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资金申请,结合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当年支持重点,研究并向财政部提出全国保护区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资金申请和国家林业局提出的全国保护区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确定各省补助资金数额,及时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补助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支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对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违法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省份,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同时将违反违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各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101日起执行。